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
德国法系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不能包涵全部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且在与所有权概念衔接、权利客体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应包括相邻权、所有权限制、物上请求权、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四种方法,并以法国法系的法定地役权观念来定义相邻权本质。应重视习惯的作用,综合运用物权和债权调整方法,尊重当事方意愿、允许变更约定,赋予相邻方一定自治的权利。
相邻关系、法律调整、民法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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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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