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需由法律特别规定.这种规定不仅表现为权项范围的“界定”,而且表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其侵害对象是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专有权利,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宜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即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律对知识产权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的多层次保护措施,各种救济措施一并规定在知识产权之中.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救济
22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