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4.04.015
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的立法融贯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解决我国环境法体系化严重不足问题的同时,面临由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影响法典稳定性的难题.内在体系的建构和融贯有助于化解这一困境.环境法以环境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提炼协调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形成基本原则体系.内在体系融贯性的实现需探究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和证立关系、权衡基本原则静态的价值顺位和动态的协作关系以及具体化环境法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通过确立基本原则作为法典的监管性内容,分编明确不同的次级原则,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联系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功能概念,总则设置一般制度作为操作性内容,串起分编内容,从而在立法上实现内在体系的融贯.
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体系融贯、环境正义、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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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X320.21;X145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5KGH023
202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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