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4.04.014
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构造
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类型化与数字税定性定量要件双轮立法的平台数字税法:搭建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积极推进数字价值链上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立法;针对跨国平台构建"平台年收入+数字交易量+终端用户数"的资本利润核定规则,以及确定"价值来源国—数字市场国—利润归属国"的数字税权配置规则,最终促进平台在量能课税、公平竞争与聚合创新中动态平衡.
反垄断数字税法、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全球数字价值链
42
D920.0;F832.33;F270.7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高校双一流资金支持;四川大学专职博士后研发基金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研究项目
202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6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