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24.04.006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偏差与匡正

引用
现行立法及学术观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认为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二是将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解读为保护个人信息承载的权利;三是主张敏感个人信息刑法不应分级保护.事实上,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宜纳入刑法保护,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极为宽泛,也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值得上升到刑法保护.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而是为了保护与之关联的人身权、财产权,这是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意旨,也是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地位变迁的应然解读.侵犯个人信息罪也不应承载保护隐私权的功能,因为个人信息权已经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且隐私权比个人信息权更重要,不宜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保护.取消敏感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观点不可取,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潜在的风险程度差异巨大,需要采取差异化保护.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保护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方式

42

D924.34;TP309.2;F7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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