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3.03.008
论合作社资本报酬上限的立法设置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数值"上限、生产要素使用对价、社员民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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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F326.403;F06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AFX019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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