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3.03.005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定位与完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与提前介入侦查有共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梳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提前介入侦查的定位经历了从追求办案效率到确保案件质量,再到监督侦查、保障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监察是检察机关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的配合协助与制约.实践中,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模糊、介入的被动开启、介入的时间不充分、介入意见效力模糊等实践问题影响提前介入监察的办案质效.为此,需要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和"适时介入"的标准;以内部介入传导司法理念,适度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
提前介入、监察独立、指定管辖、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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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K203;D633.0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GJ202OBJA05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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