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3.02.014
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对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创新性设计和倡导性引领,并对法律的实现机制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道路.为此必须对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将更多绿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设计之中,并实现从效益导向型公司法向效益与公平兼容,主体自治与道德规训并存的绿色要素型公司法.这里的绿色既包括以人与 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的自然绿色原则,也包括以人与人之间和谐共赢为目的的社会绿色原则.其建构目标是积极回应未来社会对人类活动的绿色要求,着力打造能够实现共富、和谐、多赢目的的新型公司利益共同体.在具体建构内容上,应确立自由、最大诚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通过拓展软法规则,实现内部治理的绿色,公司资本制度的绿色和公司决策行为的绿色等要求,打造更具理性和柔性的公司法,并通过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由市场主体监管法向市场行为促进法的转变,同时改变刑法介入公司活动的理念和方式,塑造公私兼容型的新型公司法.
公司法、绿色理念、道德元素、制度完善、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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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F323.6;C912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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