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3.02.013
论地方差异性立法及其限定
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地方立法权、地方差异性、地方立法制度、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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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D63;F292
2023-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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