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6.005
作为特殊代理行为的代表行为:效果归属与规范适用
"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代表/理说、效果拟制模式、效果归属规范、越权代表、规范适用
40
D925.2;G80-05;F239.47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