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5.005
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伐木犯罪的调整思路
伐木犯罪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前置法的修订,有必要对伐木犯罪的规制思路作出调整.个人的林地用益物权和林木所有权派生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林木收益权加以限制是法理逻辑的必然,伐木犯罪的设置正当性就在于此.伐木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森林资源,因灾害受损的林木可以成为伐木犯罪的对象,但在刑事追究方面应作特别考量.界定具体行为方式,必须确保所涉行为与"伐"具有相当性,移栽行为可以纳入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释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目的,但对窃取林木不应适用盗窃罪.对伐木犯罪的边界划定,应当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滥伐林木犯罪所涉林木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当追缴.
林权、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保护法益、法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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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F3;F12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64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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