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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2.05.002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为中心

引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以公告为中心,构造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但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尚待阐释.作为证券监管规则之公告,本与交易规则相分立,因应金融司法的政策之需,二者呈融合之势.在上市公司内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决议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外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对外担保代表权的外部授予方式.对外担保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随之清晰:无公告、有决议时,担保合同不生效,系因决议未生效,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签订担保合同之授权,相对人非为善意;有公告、无决议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系因公告采纳了代表权外部授予之方式,由此构成表见代表.出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事后公告不应认定为系对担保合同之追认.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决议行为、代表权、授权方式

40

D922.29;F832.5;G2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18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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