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3.007
《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
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主观的责任事实则辅助性地予以考虑,属于预防刑的事实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从类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个别共谋共同正犯、绝大多数教唆犯.
共同犯罪、犯罪支配说、正犯、从犯、共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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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B963;F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9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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