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3.002
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完善——兼论我国现行存托凭证制度的完善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将"存托凭证"与股票、债券并列,作为《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形式之一,使"存托凭证"在证券基本法中的地位得以确立.存托凭证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国际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存托凭证具有衍生性,它是由股票、债券等基础证券衍生而来,其发行和交易具有跨境性,并由此受到境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制.存托凭证投资者遭受风险的特殊性源自于其法律关系构造的特殊性,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属于信托性质,然而,相较于一般的商事信托,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导致其信息不对称加剧、名义股东容易滥用表决权、外汇流动产生障碍、发行与交易机制中发生特殊风险以及证券监管与司法管辖中可能发生风险.在这种前提下,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在跨境保护目标、持续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又会必然与境内一般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同.特殊性的揭示是建立和完善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因此,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建立和完善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特殊性机制: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目标;对基础证券发行人行为的持续监管;存托凭证存托与托管的法律规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论述过程中,对《存托凭证管理办法》也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投资者、制度的特殊性、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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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F832.51;F279.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FFX020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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