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3.001
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特殊保护研究
敏感个人信息具有极易诱发歧视性、极高人身依附性、极强财产关联性和有关儿童的特殊性.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侵害.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突出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力度.在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方面,刑法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不一致.刑法司法解释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分级,没有明确提及生物识别信息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的方式不符合逻辑的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分级,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规定为敏感个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采用"概括+列举"的规定方式科学、合理.刑法不应将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增设为新罪,应通过调整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增加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内容.刑法司法解释应取消现有的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级,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的起刑点设定为"50条以上",并保持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较"情节严重"10倍以上的认定标准.
敏感个人信息、刑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完善路径、分级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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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G252;R-0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9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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