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2.018
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法理基础的经济与社会论证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其经济维度的基础是污染行为的负外部性,经济学上的负外部性概念转化为法律上的负外部性,意指行为人因合法或非法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社会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应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或)责任.损害担责原则采用了整体主义的法律观,通过运用私法、公法以及公私混合法来解决污染行为的负外部性问题.损害担责原则社会维度的基础在于环境社会连带关系与环境利益冲突、社会公共环境福利、人类追求良好生态环境及追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情感与欲求.
损害担责原则、法理基础、经济维度、社会维度、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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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jjd820004
2022-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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