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2.017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减轻机制研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民法典》规定了 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修复责任,但并未规定免责事由.这会造成企业因担心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而降低在已开发地块上投资意愿的不良后果.美国1980年的《超级基金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责任主体十分宽泛,意在快速筹措污染土壤治理资金.由此带来了因企业压力过大而降低投资治理污染土地等问题,触发了历经40年的建立减轻企业污染治理责任机制的探索,确立了无辜土地所有者抗辩、善意购买者抗辩、相邻财产所有者抗辩、资金支持,时间压力减轻等制度.同时,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所放松,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所限定.这些改革使其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承担机制合理化.我国也应对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减轻机制,明定抗辩事由,并结合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承担方式的动态性,增加相关主体间的协商空间和路径,对所涉及的各种权益进行均衡保护.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减轻机制、抗辩事由
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