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2.008
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府院失衡现象"及其协调
"府院联动"是实现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市场化、法治化的有效路径,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的"府院失衡现象"直接影响了府院联动目的的实现.上市公司重整中政府公共管理身份、股东身份与管理人身份的混同致使政府对重整的过度干预,直接降低了法院在公司重整中的主导地位,导致上市公司重整市场化程度低、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为解决"府院失衡现象",应明确两者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角色定位,法院的主导地位不应动摇,政府仅应发挥辅助性作用.在此定位基础上,确立上市公司可重整性标准,并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员调查重整可行性,成立破产重整管理人协会,除对债权人信息披露外还需强化重整中对法院的信息汇报等,以期实现府院关系的平衡.
上市公司重整、府院联动、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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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86
2022-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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