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1.015
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违约金调减、证明责任、事案解明、临时心证、非讼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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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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