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1.006
刑事合规试点模式之检视与更新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刑事合规、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合规考察
4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C820002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