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2.01.003
论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适用——基于总体执法观和具体方法论的分析
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适用是指在总体执法态度和方法路径上的必要、适度、克制和非冒进的适用姿态.反垄断法执行的理想状态是不枉不纵、恰如其分和精准定位,但这种目标只可尽量接近而又难以企及,因而只能在总体执法效果上退而求其次.由于市场认知的困难性以及市场强大的自愈能力,在次优效果的追求中总体上可以采取必要的"宁纵不枉"的谦抑执法观,以尽量减少错误成本.反垄断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体,经常以经济学分析为体,以法律方法为用,其谦抑性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贯彻.反垄断法兼具刚性和柔性,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法律方法是调和刚柔的路径与载体,通过谦抑的解释实现刚柔相济.经济学分析是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支撑,但仍有其局限性.执法毕竟涉及"生杀予夺",运用经济学分析应当谨慎和适度,在反垄断法施行初期尤其要防止经济学分析"拜物教".
反垄断法执行、谦抑性、法律方法、宽严相济、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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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4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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