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6.005
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效力判定: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之提倡
被害人受骗同意是否有效,迄今为止的主观说和客观说诸观点均难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结论.受骗同意问题的实质,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刑法只保护"存在状态"的法益为立论基础,导致在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场合,对同意效力的判断结论违背国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修正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关系错误说在面对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时解释不能之困境的钥匙.应以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被害人受骗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判断标准.
被害人受骗同意;法律效力;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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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H0;F0-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6BFX058
2021-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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