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5.015
论我国对沉没国家船只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历史上大量国家船只沉没于中国管辖水域,这些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船只具有高度敏感性,须通过立法保护管理,但中国对沉没国家船只的法律规制仍不完善.中国应科学界定沉没国家船只的概念,承认其国家财产所有权和主权豁免,同时应明确国家财产和主权豁免的例外规则.南海周边国家与中国管辖水域都遗存着许多外国侵略者、殖民者的国家船只,中国应推动相关国家构建关于沉没国家船只的区域法律制度,合作保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
沉没国家船只;《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所有权;管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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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诉讼语境下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证据适用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AGJ004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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