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5.001
基于公司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规范重塑
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理性自治源于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属性,乃市场无形之手.立法者、监管者和裁判者应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权.公司法应尽量为公司自治法预留空间,确保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鼓励立法者与公司的制度竞争,章程应在登记时同步公示.《公司法》应以私法规范为主,公法规范为辅.要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和规则;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或总经理中心主义的选择属公司自治范畴;股东人合性和公司闭锁性取决于公司自治.
理性自治;公司自治法;倡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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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项目"公司法修改研究"项目编号:201920205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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