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4.011
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
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基于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专有权例外的公共领域保留机制,确保其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制度目标得以实现.在著作权法中,专有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及其相关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了其价值构造的基本内核.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公共领域保留的概念,但其制度设计在多方面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价值,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充分体现.通过深入研究著作权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与制度精神.
公共领域;著作权法;价值构造;专有权利;利益平衡
39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9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