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3.009
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
破产法实现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的效率目标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目标存在龃龉,破产法的集体清偿框架与反垄断法厌恶组织财产的聚集状态有所罅隙,破产法的预算软约束机制与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优先存在冲突.在不考虑"诺艾尔-潘宁顿规则"的例外情形下,适用"主管机关-行为绩效-影响范围-作用后果"的分析框架,可分析得出反垄断法适用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融入垄断行为的禁止规定,可协调两部法律适用的紧张关系.当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法益发生冲突时,以破产抗辩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为例,立法愈发偏向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抗辩制度应当体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淡化破产法因素.运用"信任-核实"准则可判断出国家对危困企业援助的合法性,应当从适用范围、救助形式、考量因素、竞争损害四个维度控制危困企业的国家援助.
垄断协议、国家援助、经营者集中、破产抗辩、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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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F812;F275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1-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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