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3.00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私法基础与司法适用
中国已在立法层面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该项责任形式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是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额外赔偿,基于受害人赔偿主张的请求权而发生,因此可以归类于民事责任范畴.惩罚性赔偿具备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规范功能,但各功能的地位及其作用有所不同,其中惩罚是为核心功能,补偿作为基础功能,遏制视作目标功能.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与其他民事责任合并适用,在多种法律责任重合情形下优先适用,并在与法定赔偿责任聚合时选择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须秉持审慎谦抑原则(适用范围的必要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力度的适当性)和司法定价原则(裁判标准的合理性).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须把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故意、恶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同时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解决计算基数和确定倍比两大问题.
惩罚性赔偿、立法选择、制度功能、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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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F293.35;R95
日本东京知识产权研究所中日专家合作研究项目
2021-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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