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2.015
墨子天志及其法律意义
墨子的思想是在批驳儒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墨家强调的是它与儒家之异,但是儒墨所选用的思想材料同本共源,可谓同根而异枝,有着共同的文化之根.墨子的思想体系中有一个“天”的存在,墨子将天作为一种信仰,墨家认为天有意识,有知觉,有行动、有情感,是一位“人格神”,因此名曰“天志”.儒家强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以诗歌来抒发“民欲”,进而来感天地,实现由人到天的“体道”之路;墨家则与儒家路径相反,强调“天之所欲,民必从之”,民需要无条件服从天意.儒家是由“言志”而到达“天入之道”;墨家则是用“天志”来同一情感、同一人性,儒家天命由下而上,为实现“和”的境界,墨家天志则自上而下,乃是为了实现求“同”的理想.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将天的意志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和基础,墨子《法仪》指出:“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仁就是天的意志,是天志的具体表现.墨家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师承关系,仁又是儒墨时代思想的主流.墨家将仁作为法律的内在标准,其犯罪论、赏罚论和天罚说都贯穿着仁的精神.
仁、兼爱、天命、孔子、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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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R1;C912.3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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