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2.013
《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解释
《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即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二元区分是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前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采用“违反国家规定”的客观过错归责路径.在具体责任形式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一行为责任为中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优先适用的责任形式.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损失责任形式只有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适用时或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还有损失时方能适用.《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范为生态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但一个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还有赖于单行法的跟进.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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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X24;X171.4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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