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2.005
中国宪法体制的规范结构
对应于民众对国家的“泛道德化”理解,整体性“国家”观念大范围存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这一观念将国家视为抽象的整体,将具体国家机关看作整体国家的化身.这一观念误解,遮蔽了国家组织原理,忽视了国家体制的结构分化对导入公民诉求、回应社会压力、建构自足秩序的宪法功能.宪法对现代国家的构造,遵循“人民主权—代议政治—国家机构—公民”的规范逻辑,构造由主权结构、治理结构、基础结构等构成的宪法体制.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中国的规范逻辑和组织结构还不甚清晰.作为中国宪法体制的构成,执政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规范化,以人大为中心的政体及治理结构优化,以及由社会建设推动的基础结构塑造等议题,均力图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形态与现代化愿景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国家目标统摄下的融贯.
宪法体制、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主权结构、治理结构、基础结构
39
D920.0;B0-0;B82
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发展基金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