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1.009
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议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
组织帮助型协议是区别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混合型垄断协议,在我国反垄断法实行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二分法背景下,如何应对这一混合型垄断协议面临很大的挑战.组织帮助型协议并不要求轴心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组织或帮助促成了横向合谋协议,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和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组织帮助型协议规制也不能当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需要结合轴心经营者所在领域的竞争状况,灵活运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分析原则进行个案判断.
核心限制行为、组织帮助、铀辐协议、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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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276.1;F7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引导专项项目
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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