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6.017
具体打击错误司法认定标准之提炼与补正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具体打击错误的认定标准,应当说既不是具体符合说,也不是法定符合说,而是基于“社会危害性”这一价值判断的“社会危害性相同说”.该说认为,如果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目标结果与偏差结果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就肯定故意既遂的成立.其能为司法实践所认可,本身即说明它具有合理性,而这种实践优越性又有必要不断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尤其要弥补其中的某些不足.为此,应当确立一种“原则—例外”模式,也就是,原则上肯定具体打击错误不阻却故意既遂,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外地否定故意既遂,按照故意未遂和过失既遂的想象竞合定罪处罚.
具体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社会危害性相同说、“原则—例外”模式
38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