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6.016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数额计算不能完全依照民事上计算专利损失赔偿额的规则.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每种方法的具体参考因素,都应当从商业秘密的非排他性、价值的市场性、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角度予以衡量.非排他性主要限制了权利人损失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参考因素;商业秘密价值的市场性表明研发成本不能计入商业秘密价值或权利人实际损失;法益侵害性表明侵权产品未进入市场时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权人获利的计算不能采用侵权利润等.
损失计算、非排他性、价值市场性、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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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4;F271;F062.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9M650735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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