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6.014
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
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经历了基于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基于商业的规范利用和以禁食为切入点深化改革三次嬗变.以规范供给为主导的前端控制模式来限制野生动物的利用,使得立法意图与实际效果转化产生偏差.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应纳入野生动物限制利用这一更大的制度背景,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从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意图中获得正当性的评价.应在考量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风险预防的界限,要为确定“剩余风险”科学理性的事实判断与社会理性的价值选择提供沟通的平台,在沟通商谈的过程中,真正使得立法既符合科学的安全考量又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可,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
野生动物保护、新冠疫情防控、剩余风险、商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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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18.521.1;D922.6;F832.51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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