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6.011
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考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
二元处罚体系下,无论是没有结果的过失还是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一般都应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保护的预防性要求,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不断将其评价半径前移,将“没有造成结果的过失”进行刑法评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是刑法前置防范重大风险的立法示例.对于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认定,应当进行实害化、“严重化”限缩,将其解释为一种虚化的实害后果表征,该严重危险需要同时满足“行为的危险”+“行为客体的危险”双层次要求,避免具体危险司法认定抽象危险化.
二元处罚体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危险犯、口袋罪、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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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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