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6.009
法际交集中的重整企业所得税:理论协调与制度重构
破产重整新生企业所得税制需回应两个问题:一是破产重整及债务分配行为需进行怎样的商行为分解从而定性应税交易;二是设置重整新生企业所得税特区,应如何均衡破产法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目的.上述问题的回应需要在法际融合的语境下实施交互式解释,并衡平考察关于价值转移的商业正义规范.由此,构建重整企业所得税制要求:税收由负担能力强的主体负担,新生企业所得税应尽量在破产关系人内部予以消化,负担税款者应具有后续的业绩监控能力.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待遇,需要取消股权支付作为债务豁免特殊性税务待遇的前置条件.为防止税收套利,债转股需要设置例外规则.重整特殊性税务待遇的享受不应强调权益连续性原则.为确保重整裁定的严肃性及所得税款的确定性,需给予税务机关预先裁判的权力.
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成文法协调、商业正义、特殊性税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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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金融监管背景下大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8SFB2032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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