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4.01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损害认定及量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媒介的流动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行为违法性推定损害事实的倾向,但这一推定并无诉讼法之依据,也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左.从平衡行为自由与环境保护、保障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以指导损害事实的证明.在损害量化中,则应明确可赔偿的范围,各部分的关系及评估方法使用的优先次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害推定、认定标准、量化、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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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重点资助团队“大健康法制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一
2020-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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