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4.009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司法互动
合理使用制度是调和著作权与社会公益、促进科学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衡平机制.尽管它在“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立法体例安排,但法律的运行实效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司法与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都会通过适度的司法介入来灵活处理合理使用制度的闭合或僵化问题,以柔性司法来弥补立法构造中的技术性缺陷.我国应借鉴并吸纳两种模式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本土法律实践以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确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目的和价值指引条款、理顺并明确具体条款与一般条款之间的法律关系、审慎吸纳三步检验法;在司法适用层面,我国合理使用判断有必要融入一条双轨制解释路径,构建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引规则与解释方法.
合理使用、立法模式、司法互动、三步检验法、双轨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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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U443.38;TU755.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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