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3.013
《证券法》2019年修订背景下股权代持的区分认定
股权代持是现代商事交易中实现资本所有权与资本控制权分离的工具之一,这一体现商事自由的委托出资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委托出资关系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出资人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在上市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股权代持纠纷个案中连续确认股权代持协议因违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使得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陷入不确定风险之中.《证券法》2019年修订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明确列为重大事件,而股权代持作为重要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形之一属于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股权代持风险有可能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进行防控.实践中一概将股权代持关系不加区分地视为监管规范中所禁止的委托代持,混淆了委托代持与信托代持以及消极信托代持与积极信托代持的差异,并不能真正实现监管的初衷.股权代持由于代持原因、代持方式以及被代持主体的不同,产生的风险有很大差异,应该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宜在对股权代持事实要素区分识别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进行规范层面的区分认定.违规股权及其收益如何处置以及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些都应依据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境作出综合考量.
股权代持、《证券法》2019年修订、委托代持、信托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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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西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创新团队“地方不良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研究”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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