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3.010
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改革因应
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仲裁业务,是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应然选择.近年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政策愈发清晰,但推进改革同样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通过正确理解国际公约并解释现行法,能够化解当前仲裁司法审查的障碍.妥善处理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可以提高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加强《仲裁法》修订的现实呼应,也能从理念、制度与要素方面促进《仲裁法》修订的科学化.
制度型开放、境外仲裁机构、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仲裁法》
38
D925.7;F7;G659.21
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