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3.009
职务作品制度重构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路径选择
“雇佣作品(the works made for hire)”制度是版权法体系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存在雇佣、委托、特殊定制情况下所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由于劳动关系尚未普遍建立,把职工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留下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职务作品”制度既有英美法系版权法“视为作者”原则的元素,同时又保持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创作者为作者”原则的成分,二者存在天然的矛盾.随着我国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更为普及,加之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作品等新型作品的出现,如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新的难题.原“职务作品”制度难以应对新的情况,实践与理论出现背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应当借鉴“视为作者”原则,重构“职务作品”制度,以“雇主”和“雇员”安排“雇佣关系”,建立新的“雇佣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确立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服务人类.
著作权法、雇佣作品、职务作品、人工智能作品
38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0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