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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0.02.017

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引用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中美比较研究、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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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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