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2.004
对欧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与超越
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社会想象与误读中国法的结果,表现为欧美学者以西方法治标准来理解检验中国法.欧洲法律东方主义影响到美国,导致美国社会与学术界对中国法产生各种偏见与自负.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与民国时期美国驻沪法院“治外法权”的存在是美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体现,是美国法制历史变迁中的阴影部分.美国学者络德睦对美国中国法研究中的传统思维定式进行了反思,指出美国法学学术界对中国法的认知存在很多偏见与自负.后殖民法学理论作为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分支,依附与从属于美国的主流法学,美国学者反思法律东方主义是为了消除美国法律历史上的阴影,为主流法学的发展提供参鉴.中国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美国有所不同,各自的司法背景也迥异,后殖民法学理论有其学术价值,但吸纳判例教义学体系的精髓才是学习美国法的优先选项.
法律东方主义、后殖民法学、络德睦、治外法权、判例教义学
38
同济大学欧洲研究“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之研究成果
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