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2.001
论变迁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核心范畴
权利义务的核心范畴地位获得了法理学教材体系的普遍认同,但宪法学和公法学教材对它的认同度不高.近二十年来,法理学者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甚至做全局性论述的时候,逐渐形成了放弃权利义务中心,代之以权利权力中心的选择倾向.新倾向的出现对于我国着力认识权力、合理配置权力,以及对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制约监督,都有现实意义.本文作者并不赞成以权利权力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而是主张把反映和记录人们对权利权力共同体的认识的法权概念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权力、法权、义务、核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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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K892;B516.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MZ004
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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