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1.017
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为“职业谨慎”,法律上的“重大性”认定依据主要是信息对决策的影响力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力.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应该独立对“重大性”进行实质审查.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肯定公司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作为阻碍损害因果关系的因素.在计算系统风险时,原则上宜优先选取板块指数为参考数据,计算方式采用分别认定市场风险的相对比值法.责任方式采取有限制条件的连带责任,对第三人的具体赔偿范围由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裁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不实财务报告、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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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F246;F830.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南大学法学院资助项目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8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