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1.012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实现——央地互动的视角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从规范完善和功能提升出发补强了地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基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约束,央地互动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动力机制三个维度上为市级环境立法权设定了方向性约束.市级环境立法必须在制度框架、工具选择、执行过程、主体互动、利益整合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设计.为此,必须超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关系的传统限定,以及中央中心主义和地方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歧,塑造市级环境立法创新的结构秩序,突出底层环境立法的优先性与上溯能力,提升市级立法权的创新能力.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央地互动、治理竞争、制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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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央高校科研业务经费“环境公共治理体系的展开路径研究——基于效率和程序的法治视角”;并受到台达教育与环境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支持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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