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1.007
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裁处机制——以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为视角
中国法体系语境下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产生,既源自违法与犯罪二元化处理机制中临界点的模糊性,又来自行政机关与刑事诉讼机关职权的交叉重叠,而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实体法中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惩罚严厉程度上的递进关系以及刑罚权对行政管理权(狭义)的保障关系.据此,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行政处罚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二是以行政管理行为(狭义)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前者的处理应秉持“刑事先行,先刑后行”的规则,后者的处断则应坚持“行政先行,刑事后理”的规则.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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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德使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环境刑法协同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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