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6.009
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
个人信息依法交易、流通、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大力发展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交易,就必须对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进行确权,明确权利归属.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归属于个人,但其财产权却因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而不同,即基本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所独有,伴生个人信息和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为个人与信息企业所共有;但在伴生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个人的份额大于信息企业的份额;在预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中,信息企业的份额大于个人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采取不同类别的采集与交易规则,为个人信息的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大数据交易和大数据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则为实现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提供了可能.
个人信息、大数据、大数据交易、大数据确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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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F832.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72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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