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4.015
“认罪认罚从宽”内涵再辨析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通过反思实务状况,立法者须从基本概念着手,实现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的“破”与“立”.第一,建立与程序类型相适应的认罪成立标准,原则上,在速裁程序中,认罪须同时承认指控事实、承认犯罪、接受指控罪名.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中,认罪主要偏重承认指控事实、承认犯罪,但不排斥被追诉人承认更多事项.第二,认罪与自首等相近情节之间存在概念交叉关系,其共同要件是如实供述,“概括认罪”“认事服判”不是认罪,但可能构成其它情节.第三,认罚以接受量刑建议为核心,包括接受刑罚与非刑罚的处罚结果,也包括对适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意,但不必然包括退赃退赔.第四,针对认罪认罚语境下的从宽体系,立法者须审慎破解“重复评价量刑情节”的难题,并辨明关于从宽处罚的若干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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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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