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3.014
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
环境权的理论设想还没有转化为系统的制度方案和有效的法治实践,其法定化举步维艰.充分认识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特别是作为环境权之核心内容的良好环境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健康之间的必然联系,可发现环境权法定化的人格权法路径.良好环境权的健康诉求可以通过解释纳入健康权的保护范围,享有美好环境的诉求构成环境人格的独特内容,需要立法上的确认.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定中,应当将环境权法定化的需求与人格权法落实绿色原则的要求结合起来,在人格权的基本规定中明确良好环境权为新型人格权,在健康权条文中加入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创设专门的良好环境权条文以及相应的保护规则条文,推进环境权的法定化以及《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在人格权法中落实.
环境权、环境人格、健康权、绿色原则、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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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F32;TU98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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